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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資備案ODI代辦服務
              發布時間: 2023-12-04 11:30 更新時間: 2024-12-26 08:00

              一、境內企業境外直接投資審批程序概述  在通常情況下,中國企業投資者必須獲得至少三個政·府·部·門的登記或核準,分別是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改委”)、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外匯管理部門(“外管局”)其職權和管理事項分別為:  1、發改委,負責規劃、監管和協調中國經濟發展和行業政策,主管對外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  2、商務部(廳),負責具體境外投資事項審批或核準,并發放中國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3、外管局,負責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及備案。  二、具體審批流程及要點(一)境外投資立項審批(發改委)  1、審批權限  (1)核準  依照現行規定,根據投資項目和投資金額的不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主管機關為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具體權限劃分如下:  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核準。  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未建交和受國際制裁的國家,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  敏感行業包括:基礎電信運營,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輸電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行業。  (2)備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業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地方企業實施的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2、項目信息報告  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后,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項目信息報告格式文本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3、核準和備案程序及條件  (1)核準程序及條件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地方企業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投資主體情況、項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資環境情況、項目實施內容、投融資方案、風險分析等內容。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附件:  a.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  b.投資主體及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c.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d.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并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有權機構的確認函,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e.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應提交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對于項目申請報告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于符合核準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或提出審核意見報核準。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單位。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評估的時間。  (2)備案程序及條件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并附有關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由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備案申請表及有關附件。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對于備案申請表及附件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予以補正。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審批(商務部(廳))  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  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是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必要時,商務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實行核準管理的國家和地區的名單。  實行核準管理的行業是指涉及出口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2、備案和核準程序及條件  (1)備案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并打印《境外投資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樣式見附件2),加蓋印章后,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表》填寫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業在《備案表》中聲明其境外投資無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頒發《證書》。企業不如實、完整填報《備案表》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予備案。  (2)核準程序及條件  對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準需提交以下材料:  a.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  b.《境外投資申請表》(樣式見附件3),企業應當通過"管理系統"按要求填寫打印,并加蓋印章;  c.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  d.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準予出口的材料;  e.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核準境外投資應當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涉及中央企業的,由商務部征求意見;涉及地方企業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投資事項基本情況等相關信息。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應當自接到征求意見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回復。  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準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務部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中央企業按照商務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商務部應當受理該申請。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準申請后對申請是否涉及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進行初步審查,并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征求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地方企業按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受理該申請。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  3.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審批  兩個以上企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的,應當由相對大股東在征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后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應當協商后由一方辦理備案或申請核準。如投資方不屬同一行政區域,負責辦理備案或核準的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或核準結果告知其他投資方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三)外匯登記及資金匯出(外管局)  1、外匯登記申請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獲得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  a.書面申請并填寫《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b.外匯資金來源情況的說明材料;  c.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d.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對該項投資的核準文件或證書;  e.如果發生前期費用匯出的,提供相關說明文件及匯出憑證;  f.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后,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并向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境內機構應憑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  多個境內機構共同實施一項境外直接投資的,由境內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別向相關境內機構頒發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并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有關情況。  2、前期費用匯出  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是指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  a.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境外資產權益,按項目所在地法律規定或出讓方要求需繳納的保證金;  b.在境外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需支付的投標保證金;  c.進行境外直接投資前,進行市場調查、租用辦公場地和設備、聘用人員,以及聘請境外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所需的費用。  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以下簡稱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a.書面申請(包括境外直接投資總額、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費用金額、用途和資金來源說明等);  b.境內機構有效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c.境內機構參與投標、并購或合資合作項目的相關文件(包括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備忘錄或框架協議等);  d.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報送的書面申請;  e.境內機構出具的前期費用使用書面承諾函;  f.外匯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對于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外匯指定銀行憑外匯局出具的核準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購付匯手續,并及時向外匯局反饋有關信息。  3、資金匯出  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準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后為其辦理。  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的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境內機構事先已外匯局在相關業務系統中登記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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