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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商標注冊 申請美國商標幾種方式
              發布時間: 2024-07-04 16:09 更新時間: 2024-12-26 08:00

              美國商標注冊 注冊美國商標5種申請方式 01:商業已使用(Use in Commerce) 針對商標已經在美國商務中實際使用并打算繼續使用的申請人可以選擇此種申請方式。 當選擇1(a)作為申請基礎時,申請人在遞交申請的同時需要提交在美國已經實際使用此商標的證據和使用時間。 此種申請基礎的優勢是在申請過程中無須再補交使用證據,可以加快整個美國商標申請的周期。  02:意向使用(Intent to use in commerce ) 針對還沒有在美國開始使用但計劃在美國使用商標的申請人可以選擇此種申請方式。 以1(b)為申請基礎的商標申請,在商標核準公告完成后,審查員將給申請人發送一份允許注冊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要求申請人在六個月之內提交在美國實際使用的證據和使用宣誓。若申請人無法在6個月內提交商標的使用證據,可以申請延期6個月,一共可以延期5次(即總時間為3年)。 對于那些尚未在美國市場投入使用商標的企業來說,此種申請方式為進軍美國市場前的較佳選擇方案。  03:基于在先6個月優先權申請(Foreign trademark application ) 若申請人在外國已經申請了該商標(還未獲得注冊),便可以此為基礎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相同商標的注冊申請。 若距離國外申請的日期在6個月內,則可以要求優先權申請。 這里要注意的是,基于此基礎的申請,商標申請的信息須與國外申請保持一致。  04:基于國外注冊(Foreign trademark registration )  此種申請基礎類似于44(d),如果申請人在其他國家申請的商標已獲得注冊,可隨時在美國提交申請并以此為申請基礎,且此類申請基礎的較大好處和便利是申請人不需要提交其在美國使用商標的證據。 與44(d)相同,美國申請所涵蓋的商品或服務類別須與外國商標注冊證書上所涵蓋的類別一致。  05):馬德里指定美國(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filed through the Madrid Protocol) 這是基于根據《馬德里議定書》提交的申請,這是一項確保在多個國家/地區保護商標的申請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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