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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冊印度尼西亞商標更新文件
              發布時間: 2024-07-25 17:13 更新時間: 2024-12-27 08:00

              (一)商標注冊制度概述 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負責印度尼西亞的商標注冊申請受理與審查,主要流程為申請一受理一公告一實質審查一核準發證。  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申請被受理后,審查員會對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后安排公告。公告之日起2個月為異議期,任何利益相關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內對被公告商標提出異議。公告期內無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進入實質審查。實質審查通過的,將獲準注冊并頒發注冊證。實質審查不能通過的,將會下發臨時 駁回通知( Notice of Preliminary Refusal),申請人需在收到該通知的1個月內向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提交駁回答復。若駁回答復未被接受,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將下發終駁回通知( Notice of Final Rejection),申請人可以在收到終駁回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上訴委員會提交上訴。 目前,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通常需要18-24個月。如中途遇到異議或駁回,時間將會延長,往往可能會耗時3~4年。 印度尼西亞商標注冊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到期日前6個月內可以辦理續展,寬展期6個月,續展有效期10年。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未在印度尼西亞當地實際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請撤銷,有不可抗力的除外。    (二)商標被搶注的應對措施 1.律師函 企業商標在印度尼西亞被搶注,律師函對搶注者及其搶注行為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懾和警告的作用,往往能起到促使搶注人主動尋求治談、降低轉讓對價或者放棄爭議程序等效果。 2.異議 若搶注商標進入公告期,被搶注人可以通過向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提出異議請求阻止被搶注商標的注冊。 在印度尼西亞,任何利益相關人均可在2個月的公告期內提出商標異議請求。主要程序如下 (1)異議人提交異議請求書和有關證據材料。 (2)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異議請求后,將異議通知書下發給被異議人。 (3)接到異議通知后被異議人可作如下兩種處理:①不作答辯,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將根據異議人提交的申請書及證據材料作出裁定;②進行答辯,在接到答辮通知2個月內對該異議進行答辯,異議答不能延期。  (4)若被異議人答辯并陳述理由,異議人可就被異議人的答辯進行抗辯。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會根據當事人答辯抗辯內容在9個月內作出裁定。 無效宣告 如果企業商標在印度尼西亞遭遇搶注,無效宣告程序是較為常用的解決途徑。般情況下,印度尼西亞僅接受在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但基于違反公共道德所提出的無效申請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 任何利害關系人可以基于商標與自身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提出無效請求,但未注冊商標的權利人不能提出無效請求,這時候的通常做法是由被搶注人先提交份商標注冊申請以建立直接的利害關系。 印度尼西亞商標無效宣告請求需向印度尼西亞商事法院提出。無效宣告的主要程序如下 (1)請求人向印度尼西亞商事法院提交無效宣告請求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2)若無效宣告請求符合形式要求,法院將向被請求人發出無效通知書。 (3)接到無效通知后,被請求人可作如下兩種處理:①不作答辯,法院將根據請求人提交的陳述書及證據材料作出裁定;②進行答辯,在接到無效通知2個月內對該無效宣告請求進行答辯。 (4)若被請求人答辯,請求人可就答辯內容進行抗辯。法官根據當事人答瓣抗辮的內容要求聽證,并作出裁定。  4.不使用撤銷 如果企業被搶注的商標在印度尼西亞已經注冊超過3年,且搶注者未使用該商標,利害關系人可以考慮通過“不使用撤銷”途徑挑戰該商標。印度尼西亞的商標不使用撤銷申請需向印度尼西亞商事法院提出。 (1)印度尼西亞的不使用撤銷訴訟的舉證責任歸原告,所以請求人在提出不使用撤銷訴訟時,必須進行市場調查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商標注冊人未使用。線下市場調查需要在3~6個印度尼西亞重要城市進行。 (2)商標權人可作如下兩種處理:①不作答辯,法院將根據請求人提交的陳述書及證據材料作出裁定;②進行答辯。 (3)若商標權人答辯,請求人可就答辯內容進行抗辯。法官可根據當事人答辯抗辯內容要求聽證,并作出裁定。    5.雙方協商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例如對異議、無效宣告或撤銷并無把握,或者企業急于開展產品布局短期需要使用商標等),企業也可嘗試與搶注者進行溝通協商,洽談雙方可接受的合理轉讓對價,早日獲得商標權以推動企業在當地業務的開展。   (三)商標被侵權的應對措施 1.調查取證 企業遭遇海外商標侵權時,首先應當開展調查取證,以此作為維權基礎。調查取證分為線上與線下市場調查兩種模式,權利人可結合實際被侵權情況選擇對應的調查方式。 2.律師函 發送律師函是在印度尼西亞進行自力救濟常用的方式。在開展前述調查并獲得一定證據的基礎上,企業可以向侵權方發送律師函,要求其停止侵權。即使侵權方對律師函不予理會,因企業已經開展過自力救濟,進入一些公力救濟途徑的基礎也已經具備。  向調查和爭端解決局投訴 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下屬的調查和爭端解決局(PNS)負責調查知識產權犯罪,如侵權和/或假冒案件,并有權在某些情況下進行突擊檢查和扣押侵權貨物。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網站上的電子投訴申請向調查和爭端解決局提出投訴。 4.司法訴訟 在印度尼西亞,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商標侵權糾紛,主要包括刑事和民事兩個方面。  在刑事方面,可以向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的調查員或向警察提出申訴,具體如下: (1)知識產權局調查員:對商標有較深的了解,使得調查過程更快捷、更容易,但知識產權局的調查員無權進行搜查和拘留,因此需要與警察進行協調,這將增加成本。調查結果通過警方提交公訴人。 (2)警察:該途徑認定商標侵權行為需要印度尼西亞知識產權局的專家提供專家意見;如果侵權行為成立,警察可以進行搜查和拘留。 在民事方面,商標權人有權因其商標被侵權提出訴訟并要求侵權人彌補損失。地方法院可以給予臨時救濟,命令被訴方停止侵權行為。利害關系人有權基于民事權利向商事法院提起賠償請求,但通常是在刑事訴訟程序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定、認定對方侵犯商標權后才提起。另外,在提出賠償之前,利害關系方必須通過印度尼西亞公共會計師進行財務報表審計以證明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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